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应于生产前办理生育就医登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如因系统原因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已生产,现金垫付的费用可于出院后30日内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社保网转载自: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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