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佛山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出具下列材料:

  (1)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核查表;

  (2)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需父母或监护人、接生人员、证明人签名并按指纹)

  (4)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婴儿之间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该婴儿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生的旁证材料(如原家庭接生员的接生情况说明、原家庭地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是不收取任何工本费和手续费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的填写:

  (1)新生儿信息

  ①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也可同时打印中文和英文姓名,其他信息填写中文。(英文姓名在前,中文姓名在后)。

  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2)新生儿父母信息

  ①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②“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③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④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佛山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⑤“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中国大陆住址)。

  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⑦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⑧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查验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为同一人的材料或者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产妇住院分娩时已通过“人证合一”刷脸认证的,不予变更新生儿母亲信息。

  注意:《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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