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签发办理条件
1.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分娩医疗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要出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父母要为新生儿起好名字,并符合国家通用规范用字和我国公序良俗要求;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大陆人士);港澳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胎);护照(外国人士)。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未落户婴儿的签发情形具体包括:
(1)由原“家庭接生员”接生的;
(2)因急产分娩在不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处理的;
(3)因急产分娩由120出诊进行了处理,但出诊机构不是助产机构的。
非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和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上不再签发。并由拟申办出生登记户口地的签发机构函告公安机关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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