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供养计划。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精神残疾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条件的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应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为周边其他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服务。
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特困人员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特困人员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并建立定期巡查探访制度,加强对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巡查。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优先选择当地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设立的具备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或向具备专业资质、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也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邻里、村(居)民委员会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人员投入、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人员可由监护人代签),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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