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辖区服务资源,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实现与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2024年7月以来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民政通”服务下单,按照电子消费券核定的比例抵扣相应金额。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民政通”开展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业务时,应按要求上传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还需上传入住协议。
(五)补贴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资金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组织老年人自行开展预评估。
洛阳民政温馨提示:
“民政通”不会以任何形式向老年人索要验证码、密码或银行卡号。请务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向陌生人透露敏感信息或转账,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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