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待遇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与使用、 医疗费支付待遇。医疗费支付待遇包括:门诊治疗(含急诊,下同)、住院治疗(含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普通住院外检外购,下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职工医保参保范围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和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本市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
除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外,我市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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