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在原商业贷款发放当月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为自愿缴存人,需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且最近缴存月份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
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或转移)抵押登记。
七、原商业贷款用途应为购买自住住房,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公积金贷款。
八、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九、个人信用良好。
十、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一、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放款条件:
![[社保资讯] 南宁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uploads/article/20260506/69fb2cf58653f.jpeg)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发放贷款并解除借款合同: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状态、最近缴存月份与放款当月间隔时长超过两个月或缴存基数存在异常调整、个人账户转至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缴存身份发生变更(即由单位缴存转换为自愿缴存或由自愿缴存转换为单位缴存)等缴存情况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借款申请人失踪(被宣告失踪)、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已审批通过的商转公贷款的金额大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实确认存在抵押物交付风险或贬值、担保人担保能力发生变化等危及贷款债权实现情形的;
(五)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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