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如下: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超过15000元,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 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4.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相关基金中划出,不需要参保群众个人缴费。
5.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至40元。
6.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制度,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具体扣除额度和条件请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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