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 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或者父母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 2 年的 3 周岁以下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2021 年度开始,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特病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化解后剩余的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个人承担之和大于 3 万的给予全额救助,每年的第一个月为费用申报月份,申请上一年度的高额医疗费用化解。
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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