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到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医保定点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定点机构与个人结算,并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2022 年 7 月 1 日 以后生育的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 2023 年 3 月 1 日后生育的参保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规定产后申领生育津贴。
条件一:生育时在本市职工参保状态及医保待遇正常,条件二: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
如不满足条件二的,可通过继续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后追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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