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享受对象

凡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
(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四 )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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