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独立的评估机构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化评估机构。
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医疗机构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社会化评估机构的定点申请,采取遴选确定的方式择优纳入。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护服务工作。
二、评估内容
评估依据国家、省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有关规定。
评估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
三、评估类型
初次评估: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后开展的评估。
定期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开展的评估。
状态变更评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后可申请。
争议复评: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结论书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稽核复评:通过抽查发现参保人员当前失能状态可能影响待遇享受时开展。
四、评估方式
上门评估:评估人员到失能人员住所开展评估,基金支付200元/人次。
机构评估:到定点评估机构内开展评估,基金支付150元/人次。
争议复评和稽核复评:基金支付260元/人次。
五、评估费用
初次评估、定期评估、状态变更评估:通过的由基金支付,未通过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争议复评:复评结论与初次评估结论一致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不一致的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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