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不同的参保人员享受不同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见下表: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相关医保待遇享受。
产前检查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0元;自然分娩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6200 元;剖宫产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7150 元;母婴同室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 345 元。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服务包基础上增加 1000 元。 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650 元。 生育多胞胎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增加1000 元/胎, 自然分娩服务包增加 2000 元/胎,剖宫产服务包增加 2700 元/胎,母婴同室服务包按新生儿人数计。
每个生育周期( 以确认妊娠到妊娠终止为一个周期),可享受一次生育服务包。周期内终止妊娠的,停止当期待遇享受,待再次妊娠后按新周期计算。
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门诊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等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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